寫這篇主要是幫助一些沒上過法庭的人至少對法庭有些基礎的認識,文章中的用詞會盡量直白、簡單,大致上以一般人的眼光來認識法庭,敘述上省略了許多比較專業的部分,如果內容有誤還有請各位多多指教。




  法庭作為伸張法律正義的主要舞台,主要由提告方、法官暨陪審團、被告方組成,在法庭上每個人是各有各地職責,判決過程由法官所主導,提問、判斷的權利全由法官所擁有,陪審團則為輔助法官完成判決。

  法官:法庭上最重要的主持人,法官是主要負責判斷案件的人,陪審團則負責協助法官做出判斷,法官將會依序對提告方和被告方提出疑問,經由雙方的回答和相關證物作出適當的裁決。

  提告方:提出告訴的一方,在「非告訴乃論」之案件中,提告方自然是由提出告訴的人為主,正常情況下提告方會有律師陪伴。法官通常會直接詢問提告人,律師則主要幫助法官更瞭解案情(也以此使案情有利於己方)。

    ——補充:在「告訴乃論」之案件中,提告人可由提告人與律師組成,也可能由檢察官組成,「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大概就像「必須告」與「不必須告」。一定必須提出告訴的案件若沒有人提出告訴,就會由檢察官來執行。

  被告方:被提出告訴的一方。被告方由被告人和其律師組成,雖然台 灣是M型化社會,有時候會碰到被告人無力雇用律師的情形,但也因此台灣的社會福利中包含了提供免費律師,免費律師主要由律師公會指派,並且不會和被告收取 相關費用。至於法官如何詢問被告,通常是先詢問提告方之後再像被告提問,比對雙方證詞後才會作出判斷。

  相關證人:輔助法官確認案情的相關知情人士,相關證人並非法庭上屬於當事人的角色,而是旁觀人一般的角色,他們主要由法官詢問其對案情的瞭解,協助法官瞭解案情內容,但是相關證人對案件本身並不具有影響力。



  不一定要認為「如果被提出告訴,就一定會敗訴」,雖然提告方可能有先諮詢過律師確定了在法律條文和案情上處於有利,但是法律條文並非「寫那樣子就一定是那樣作判斷」,法官作為伸張法律正義之角色,不只是依據法律條文來做判決,也會依案情作出適當的決斷。

  在通常情況下,法官將依據提告內容、證物、證詞依序提問,提問左方後便再向右方詢問證詞的虛實,在交叉詢問下推斷出正確的案情內容。也因此,台灣會有「恐龍法官」是很正常的,因為他們並非是盤問式的提問,而是交叉式的。有些案件表面看起來有明確的對錯,但是那多是民眾搞不清楚事件全貌與相關內情,寧願動用私刑而不相信公正的法律判決。

  交叉式的詢問有如下簡單的例子:

  法官會詢問提告方「你與被告方的關係為何?」

  提告方作出回答後,法官則在詢問被告方「是否如提告方所言?」

  法庭的判決過程主要就由這種形式加以進行,除非法官允許,提告方與被告方通常是不能直接提出自己意見的,那些自己的意見主要是由雙方準備的文件、證物 提供給法官來作判斷。正常情況下,法官會是已經在開庭前就經書面資料對案情有了基本的瞭解,詢問則是為了確保他對案情的瞭解並沒有不當之處,以避免不當的 執行法律判決。

  



  台灣長年在諸如電影藝術、傳媒、政黨鬥爭的影響下,對政治、法律沒有信心。不但看不起當權政府也不相信警察、法官等專業人士,認為政府沒有頭腦,甚至 自以為自己擁有比警察、法官更完備的知識、判斷力,又或者比起相信警察而更相信黑道,認為警察是在各方面與黑道勾結,而不是群清廉公正的人民保母。

  然而,我相信大多數人並沒有明確瞭解——政府、警察、法官,那是指一群擁有組織、擁有體制,被承認並握有實際執行能力的人,或者體系。而「黑道」只是一個總稱,黑道並沒有總體的組織,也不是一群擁有相同體制的人,更不被承認,沒有任何權力。

  如果是在日本、俄羅斯,多數黑道是世襲、是家傳、是完整的大組織,組織間互相牽制、監視,它們透過手段獲取權力,要相信還說得過去;台灣的黑道始終是 大小派系爭鬥,地方的角頭只有在宴會上、交際上看似相互信任、互相扶持,實際上他們並不如政府及其下轄部門擁有明確的執行守則。

  信任黑道是在玩火,並不能保平安。它們的成員組織是從爭鬥中選出,而不是從教育中選出,這就是他們與擁有完整體制、受過專業訓練、擁有人文素養及專業判斷力,邏輯思維完整的公正法律人士最大的差別。


  ……

  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指名「落健」有效解決中年落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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